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阳兴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6 11:19)    点击:226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巧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5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阳兴律师提供“医疗事故  行政诉讼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阳兴律师,刘阳兴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阳兴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4969227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阳兴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源律师 | 济源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阳兴律师主页,您是第26947位访客